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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后再說X羊城晚報訊 記者嚴麗梅報道:按照新修訂的個稅法,9月1日起將執行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。那么,8月份工資在9月份發放,在計算繳納個稅時能否按3500元扣除?羊城晚報記者獲悉,對于這個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,稅務總局已于8月5日下發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(稅務總局公告[2011]46號),其中規定,按照“實際取得”收入時間執行新標準。對此,稅務部門專家解釋,根據稅務總局這一規定,8月份工資9月發放可按3500元新標準扣除費用。
在公告中,稅務總局規定:納稅人9月1日(含)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薪所得,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。納稅人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薪所得,無論稅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庫,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。
也就是說,是按新標準還是舊標準扣除,以“實際取得”工資薪金的時間來判斷。據稅務部門解釋,“實際取得”是指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,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歸屬期間。
例:某單位于2011年9月8日向員工發放當年8月份的工資收入(扣除“三險一金”)5500元,并扣繳其應納個稅款,在2011年10月10日進行納稅申報。由于員工實際取得工資時間是9月1日之后,因此,應適用新的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稅,即該員工應納個稅額=(5500元-3500元)×10%-105=95元。
另外,在公告中,稅務總局還就個體工商戶生產、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,并明確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、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、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的規定執行。
公告規定,個體工商戶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(合伙人)9月1日(含)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,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。按照稅法等文件規定,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,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,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為:
前8個月應納稅額=(全年應納稅所得額×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-速算扣除數)×8/12;后4個月應納稅額=(全年應納稅所得額×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-速算扣除數)×4/12;全年應納稅額=前8個月應納稅額+后4個月應納稅額。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,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,并進行匯算清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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